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

成熟而又交投旺盛的香港地產

最近買樓真係了解多咗好多香港嘅成熟樓市。月尾就會收樓,今日律師樓簽埋最後的買賣合約,結果又了解多兩個有趣地方。

因為琴日去埋驗樓,發覺有少少問題,但其實已經同地產及業主傾咗唔會再追究。但係就引發我諗到一個關於收樓過程的問題。其實收樓過程一定如下:
1. 買方驗樓
2. 買方到律師簽約交首期
3. 賣方到交易日簽約收錢
4. 賣方交匙給買方

因為過數及按揭,一般驗樓到收樓相隔好幾日。而驗樓就係要買方確定樓宇冇問題,簽約後就不能反悔。但由驗樓到收樓相隔的好幾日中間樓出問題,如果賣方破壞一幅牆,咁有冇得追究呢?嘅然要見律師又俾咗律師費,當然問下。

結果律師話我知驗樓到收樓的時間係灰色地帶,這段時間收事基本上好難追究,咁即係話驗樓係多餘。基本上驗完樓ok但到收可以面目全非。咁驗嚟做咩?律師跟住同我講最理想當然係驗樓後同一日簽約過數收樓啦,但佢亦話做到咁,唔同我請20人跟你個case咩。不過佢都好盡責咁同我講可以幫我攪小額錢債去追討,但唔知而家旺盛樓市下閒閒地都過2百萬嘅樓唔知算唔算小額。而這些就係我地啲小業主係咁成熟嘅樓市下得到嘅方律保障。xD

另外一個學到嘅就係關於「交契買賣」,雖然我係買樓嘅過程都聽過幾次「交契」,但真正的定義都唔係好清楚。由銀行申請按揭,地產的合約,至到律師樓落大訂,都有人提及,但冇人講解。直到今日律師要我簽向銀行的聲名先知「交契買賣」有一樣好重要的就係買家一定要自己或家人住,唔可以出租來收益。如果出租冇向銀行申報,銀行可以要業主即時清還所有借款,如果還唔到銀行就可釘契。其實銀行、地產同律師都知這事,但從來冇人向我地解釋,如果各位好似我咁因為業主新樓未攪好,自己懶好人簽張暫時租約俾人就隨時中招(仲要今次係地產向我地提議租約,但都冇同我地講咁嘅問題)。

其實以往睇好多新聞都有咁嘅感覺,但今次又証明法律都係保障律師的飯碗、商業機構同富豪,小市民(尤其懶好人個啲)絕對唔包。hahaha

1 則留言:

manming 說...

你見果個可能只係律師行既「行政人員」
未必見到律師

我仲以為8成按揭以下就可以出租
因為可能你開頭自住
後來出租都可以
不過唔知要申報
如果8成以上就一定唔可以出租